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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克与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潘金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潘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雪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7186828-8。法定代表人:梁艳蕴。被执行人:潘金卿,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克与被告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潘金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克支付货款1648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489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潘金卿对被告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597.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潘金卿的银行存款9868.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9818.1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陈克;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已不再生产经营。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9818.1元(不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6804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本院依法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9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麦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