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9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汤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9422号原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层。负责人:李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润匀。被告:汤洁,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与被告汤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蔡润匀,被告汤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有三个理由。一是,被告在职期间侵占备用金100,000元,经多次催讨始终拒不归还,还请病假故意拖延,故系侵占公司财产。原告从未告知待备用金用完再结算,虽然65,346.34元货款确由被告支付,但其提供的《到货单》或发票上均无被告签名,未经对账现无法确认上述货款与备用金之间的关联。其二,被告请休3个月病假,却不按规定事前2天填写申请单,经催促后仍以邮寄形式递交病假单,后同意补办请假手续又迟迟不履行,且称病却仅花费三百元医疗费不合常理,病情既非突发也不影响工作。故系未按规定履行病假手续。其三,被告违反权限为顾客打折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上述行为有违《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被告汤洁辩称,原告系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不存在侵占备用金一说,相反被告曾多次要求对账交接,是原告不安排结算。事实上,备用金100,000元目前尚余34,653.66元,款项全部用于支付原告收到的货物货款,有《到货单》、供货商收据及发票等证据为证,被告曾在1个月备用金期届满时向原告申请结算,财务人员告知称待备用金用完再结算,故被告使用备用金继续按原告开具的《到货单》支付货款。至于病假,被告每次均系事先通过电话方式向领导请假并获允许,后再递交病假单,无需事先填写申请单,原告亦从未就此提出异议,并发放病假工资,现称未按规定请休病假与事实不符。另外,不存在被告违反权限为顾客打折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入职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至2015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并曾签收《员工手册》。期间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副店长,月工资(税前)7500元,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审理中原、被告确认,如计算赔偿金的,被告工作年限自2012年2月1日起算,月工资按9616.23元计,赔偿金数额为75,000元。2、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备用金申请表》,申请表载明:申请临时备用金(1个月内)100,000元;申请理由是因地采供应商可能不送货,故申请备用金以确保食材备货及运营顺畅;借支款项为备用金,本人保证按公司相关规定按时归还等内容。原告经审核于次日向被告转账备用金100,000元。自2016年9月起,原告数次发函要求被告归还备用金,被告则回函称备用金系为店内运营使用,非常愿意返还,因须核对且因身体原因,希望原告体谅能在被告病情好转时至公司与财务核账后交接。原、被告至今未就上述备用金进行结算或返还。审理中,被告提供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开具的收到供货商货物的《到货单》及供货商开具的收到货款的发票,到货单及发票列明的金额总计65,450.1元。3、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分期向原告递交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的病假单、诊疗单据等,并实际休息未上班,病情是幽门螺旋杆菌、胃溃疡。4、2016年11月9日,原告经工会同意后,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言明: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6.4.4.7、6.4.4.12、6.4.4.15、6.4.4.19、6.4.4.22及6.4.4.27的规定,原告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于2016年11月1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手册》6.4.4.7、6.4.4.12、6.4.4.15、6.4.4.19、6.4.4.22及6.4.4.27的规定主要是: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听劝、不改正,无法完成原告交办的任务或未达相应要求者、有盗窃、勒索、欺诈、侵占等行为之一者、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行为之一者、玩忽职守或业务处理产生较大错误造成原告5000元以上损失者、借故请假、伪造病假证明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造成原告损失且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应予解除合同。审理中原告言明,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理由与具体事项是三项,分别是:被告侵占备用金拒不归还、被告未按规定履行病假手续、被告违反权限给予客户打折。另,《员工手册》9.5.4.2规定,员工病假如因客观原因无法事先请假,应于病假开始当日电话告知领导,假期结束后须在两天内填写请假单。5、2016年12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告的仲裁申请,被告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2017年5月12日,仲裁委出具杨劳人仲(2017)办字第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原告不服具状来院,诉请如上。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现被告认为系违法解除,故原告须就解除理由的成立承担举证之责。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备用金100,000元拒不返还。现形式上确存被告在持有100,000元临时备用金之后,未在规定的1个月(2016年6月25日)申请期限内返还的客观情形,但是否系侵占且拒不返还尚需考察主客观情形。被告称100,000元备用金已部分用于支付货款,就此辩称提供了2016年5月至7月期间的《到货单》及发票,单据上相应内容能相互印证,原告一方面认可相应期间的货款系由被告支付,一方面又以未经审核为由认为无法确定单据金额与备用金之间的关联,却又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所付货款系使用其他钱款支付,故原告所述无法令人信服,应予认定被告已就100,000元备用金的用途及现状作出合理解释,至于备用金具体账目的核对尚须原、被告进一步进行,但原告认为公司所有的100,000元系由被告无理侵占且拒不返还,与事实不符。并且,对于原告此后发出的催讨通知,被告并未回避相反系作出回复,关于待病情稳定后与财务核账再交接的意见符合其尚处病假期间的实际情形,及账目尚需核对的客观状况。综上,原告关于侵占备用金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病假手续。原告称按《员工手册》规定,请假须事前2天填写申请单,病假未能事先请假的应限时电话报备,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始终未按规定履行事前事后请假义务,故系违规。然经考察,《员工手册》亦有规定,无法事先请病假的,可在假期结束后2天内填写请假单。事实上,被告病假至2016年11月8日,次日原告即作出当月11日解除被告劳动关系的决定,其解除程序不符合上述《员工手册》的规定。故原告关于病假手续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权限给予客户打折,却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不成立。综上,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就赔偿金计算方式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汤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芩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嘉敏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