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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晔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许存玲,张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0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立。被执行人:许存玲,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晔,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晔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从张晔工资中每月扣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晔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滨湖中学有工资收入,已从被执行人许存玲银行中扣划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从被执行人张晔工资中扣除1988216元,给付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扣除5000元,所扣工资从2017年4月起执行至扣除完毕。二、所扣工资由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凭有效证件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挨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