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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培恒、吴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恒,吴成帅,孙树蕊,卢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728号之一申请人:王培恒,男,195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吴成帅,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树蕊,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卢亮亮,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王培恒与被申请人吴成帅、孙树蕊、卢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培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成帅、孙树蕊、卢亮亮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与杜春娇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6号3号楼-130、3-302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培恒与杜春娇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6号3号楼-130、3-302室(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