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克民与肖亚利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克民,肖亚利,于海峰,王仕城,徐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668号原告田克民,42岁,农林牧渔劳动者,系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小城村,地址:唐山市玉田县,联系方式:139XX****XX诉讼代理人李兆荣,律师。被告肖亚利,男,44岁,地址:隆化县偏坡营,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于海峰,男,37岁,地址:承德县岗子乡,联系方式:139XX****XX被告王仕城,男,地址:隆化县韩家店乡榆树林,联系方式:187XX****XX被告徐华,男,36岁,,地址:滦平县安纯沟门乡,联系方式:150XX****XX本院在审理田克民肖亚利、于海峰、王仕城、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克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海宇人民陪审员 张天才人民陪审员 王 国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