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能源公司、山西华铁北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能源公司,山西华铁北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孙彦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太原能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跃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铁北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石炜,总经理。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公司”)与被告太原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山西华铁北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五九公司因能源公司、北泰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87855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泰公司、能源公司经与五九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五九公司同意北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炜用其个人名下的两台车按评估价格,折抵欠五九公司款,不足部分由北泰公司和能源公司补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