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得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得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54号罪犯刘得喜,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汴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得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宣判后,刘得喜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刘得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秋季至2007年1月,刘得喜在他人的指挥下,参与运输毒品三次,重量达399克。该犯系从犯。罪犯刘得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四次、优秀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得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得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