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4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国权与拓飞飞、秦治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权,拓飞飞,秦治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29号之申请执行人庞国权,男,无业。被执行人拓飞飞,女,职工。被执行人秦治权,男,系拓飞飞丈夫。本院在执行庞国权与拓飞飞、秦治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陕0802执2429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治权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沙路支行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治权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金沙路支行处的账户62×××1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