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文利与被申请人荣艳、XX、张利华、翁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利,荣艳,XX,张利华,翁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79号之二申请人:陈文利。被申请人:荣艳。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张利华。被申请人:翁利新。申请人陈文利与被申请人荣艳、XX、张利华、翁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4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文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荣艳、XX、张利华、翁利新名下总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被申请人翁利新名下号牌为陕A040**晶锐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号牌为陕AR9A**奔驰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号牌为陕A259**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于2017年7月25日查封被申请人荣艳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桃园一坊3幢40302号房产一套(权属证号:1075108021-12-1-3-40302~1),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翁利新在民生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账户:1217014430101483,账户余额为10263.13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翁利新在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支行,账户:6222600810017888587,账户余额为44.2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荣艳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桃园路支行,账户:720200006072783,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荣艳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桃园路支行,账户:720200014219516,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荣艳在交通银行西安长安南路支行,账户:6222620810007975606,账户余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华在招行银行西安枣园西路支行,账户:6214850292846521,账户余额为30.87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华在招行银行西安分行和平路支行,账户:6214831293580558,账户余额为0.74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华在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桃园路支行,账户:720200017295267,账户余额为46.32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华在中国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户:102059966438CNY0,账户余额为51.44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华在工商银行西安枣园支行,账户:3700111001082516183,账户余额为19.02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华在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营业室,账户:3700020501095945594,账户余额为59.74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54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巩 杰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