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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宏州与张建明、胡新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州,张建明,胡新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682号原告:张宏州,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张建明,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胡新鸣,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张宏州与被告张建明、胡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张宏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宏州负担。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徐红伟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