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小三敲诈勒索、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三,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韦集派出所抓获,同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靖月,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小三犯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6)皖1324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朱小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对被告人朱小三违法所得8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朱小三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