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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钰与吴仕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钰,吴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柳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甘俊镇毛家湾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206158737。被执行人:吴仕利,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龙渠乡头闸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810043910。本院在执行柳钰与吴仕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