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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桂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桂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36号罪犯赵桂林,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宣判后,赵桂林等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对赵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2月15日对赵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赵桂林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赵桂林等二人来到方城,联系��城县、叶县一些乡镇的原日月气功人员,以能消灾祛病,保人平安,得到好身体等手段收取信徒们的“献心钱”,采用此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到案发时止,三个银行卡共存入755582.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113301.89元,退还被害人24580元。2009年10月23日20时左右,方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在抓捕刑拘在逃的赵桂林时,亮明身份后,遭到赵桂林等人的强烈反抗、殴打,致一名干警轻微伤。赵桂林在诈骗中系主犯,在妨害公务中系共同犯罪。罪犯赵桂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9月、2016年2月、6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桂林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