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豪杰、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豪杰,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铁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67号申请人邓豪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流源村部二楼,注册号:360924210000398。被执行人胡铁元,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豪杰与被执行人江西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铁元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75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