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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志敏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67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志敏,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敏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吴志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吴志敏因自身无力归还巨额债务,遂窜至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0号12卡,以租用汽车为名与被害单位中山市壹陆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陆捌公司)签订汽车出租合同,骗得壹陆捌公司的一辆粤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19000元)。同年2月21日,吴志敏私自以上述宝马牌小轿车作质押,向王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得款用于归还债务,借款期满后吴志敏未还款赎车。同年2月底,被告人吴志敏采用相同手法,以租用汽车为名骗得壹陆捌公司的一辆粤T×××××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73000元)。同年3月4日,吴志敏因之前多次向邓树文借款,遂私自将上述马自达牌小轿车作为质押物交付给邓树文,借款期满后吴志敏未还款赎车。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吴志敏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事后,缴回的上述两辆小车已发还壹陆捌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志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吴志敏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志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