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观长与林金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观长,林金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280号原告:谢观长,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XX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庆源,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金文,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15层。原告谢观长与被告林金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龙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谢观长于2017年8月10日以诉错被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观长以诉错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观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观长负担。审 判 员 林 金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 宇 凯书 记 员 蔡晓琪(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