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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强、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志,马强,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姜文志,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邢玲,女,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马强系夫妻关系。本院执行姜文志申请执行马强、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文志申请要求解除被查封房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马强、邢玲位于正阳县一高北侧的两套房屋(东临一高北侧南北路,正阳一高北侧第三排楼房一楼西户和四楼西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