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云贤与张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贤,张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02号申请人张云贤,女,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兰英。委托代理人李小峰。被申请人张镜,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云贤与张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云贤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镜银行存款5191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19186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艺卿已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艺卿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镜银行存款51918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19186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