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张时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张时娜,袁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350184620。法定代表人韩非凡。被执行人张时娜,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袁海良,男,1982年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时娜、袁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75702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通过传统查控、网络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存款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时娜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款项,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对申请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71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