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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业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王业轩,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15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业轩在海口市××区交叉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王长活(已判决)。之后,王长活在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众星宾馆将该毒品贩卖给李祖谋,交易完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王长活身上扣押苹果牌手机一部,从李祖谋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毒品经称量净重1.16克。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王业轩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二巷锦洋宾馆506房被抓获,民警从王业轩身上扣押OPPO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业轩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业轩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业轩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业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jizucbjfbyh6wz0fu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