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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绍文等20人与被告王正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文,龙妹,龙乃当,龙婢又,王老姐,王婢本,杨光吉,龙远前,龙昌福,龙再珍,王老秀,潘老牙,杨乃虽,王婢根,龙老细,杨老妹,杨秀光,杨老井,刘婢亮,龙老望,王正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205号原告:王绍文,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妹,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乃当,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婢又,女,1972年1月3日出生,苗族,住。原告:王老姐,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苗族,住。原告:王婢本,女,1974年7月9日出生,苗族,住。原告:杨光吉,男,1968年2月3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远前,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昌福,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再珍,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原告:王老秀,男,1977年5月4日出生,苗族,住。原告:潘老牙,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住。原告:杨乃虽,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住。原告:王婢根,女,1960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老细,女,1972年3月4日出生,苗族,住。原告:杨老妹,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苗族,住。原告:杨秀光,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住。原告:杨老井,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原告:刘婢亮,女,1951年1月1日出生,苗族,住。原告:龙老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以上二十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剑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项、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正才,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绍文、龙妹、龙乃当、龙婢又、王老姐、王婢本、杨光吉、龙远前、龙昌福、龙再珍、王老秀、潘老牙、杨乃虽、王婢根、龙老细、杨老妹、杨秀光、杨老井、刘婢亮、龙老望与被告王正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绍文等20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文、龙妹、龙乃当、龙婢又、王老姐、王婢本、杨光吉、龙远前、龙昌福、龙再珍、王老秀、潘老牙、杨乃虽、王婢根、龙老细、杨老妹、杨秀光、杨老井、刘婢亮、龙老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王绍文负担。审 判 长  曹建太审 判 员  孙 英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