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系城固县某某教师。依据已生效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周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垫付诉讼费23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裁定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工资收入,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要求给付借款本息,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冻结期限届满,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决定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标的67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某某银行存款67000元,其中支付给被执行人周某某生活费7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预支给周某某5000元生活费外,实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55000元(止扣划日2017年7月11日应偿还借款本息10.7万元),剩余借款52000元及利息因继续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即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已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部分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