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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母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母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78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本松,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母某某,汉族,生于1962年6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刁洪志,习水县寨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母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母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刁陈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