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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红交与曹宇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交,曹宇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572号原告:田红交,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曹宇文,女,1986年5月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交诉被告曹宇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交于2017年6月12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缴纳受理费463元,但原告田红交至今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田红交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减、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涵人民陪审员 曾 金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