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应龙与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龙,姜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应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建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应龙与被执行人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164195元,执行费236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姜建国名下车牌号为湘CXXX**的XX牌小汽车进行处置,拍卖所得价款239500元。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以165000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67360元(含执行费2360元),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