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应龙与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龙,姜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应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建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应龙与被执行人姜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164195元,执行费236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已对被执行人姜建国名下车牌号为湘CXXX**的XX牌小汽车进行处置,拍卖所得价款239500元。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以165000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现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67360元(含执行费2360元),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