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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丽丽与被告韩叙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丽,韩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13号原告武丽丽,住承德市。被告韩叙,住承德市。原告武丽丽与被告韩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丽丽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