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小云诉刘新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02执1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6)湘09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停止了有关妨害行为。本院认为,(2016)湘09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