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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邵峰与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峰,周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72号原告:邵峰,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周学,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邵峰与被告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邵峰负担。审判员  崔荣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