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邵峰与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峰,周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172号原告:邵峰,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周学,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邵峰与被告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邵峰负担。审判员 崔荣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