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口口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姝燕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口口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姝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8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口口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9号楼8层808室。法定代表人:田秋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姝燕,女,1980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薇,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口口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口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姝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口口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被上诉人南姝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口口口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口口口公司支付南姝燕第一期制作费2.5万元,无须支付未完成的第二期节目制作费;2.判令南姝燕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南姝燕的具体工作中包括方案制作、外景拍摄、前期采访、解说词撰稿、演播室录制、后期制作等,而判决中却将后期等系列工作认定为协助工作,认定错误。2.南姝燕并未完成第二期的节目制作,南姝燕提交的第二期节目仅仅是拍摄大纲初稿,并非提交第二期节目成片,虽然两期节目以套拍形式,但根据电视行业的行规,认定工作完成的标准是以提交成片为准,南姝燕的起诉状中也明确说明,须每期节目制作完毕后才予以支付每一期的2.5万元费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口口口公司向南姝燕支付第二期1.6万元的制作费错误。南姝燕辩称,不同意口口口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南姝燕承揽的主要职责是文案制作、外景拍摄、演播室录制以及协助后期录音,实际情况是只差最后成片的工作没有做。而没有制作完成成片的主要原因在于口口口公司,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根据南姝燕提交的证据也已经明确。南姝燕前期工作已经完成,一审法院判决支付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希望二审法院驳回口口口公司的上诉请求。南姝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口口口公司支付制作费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南姝燕随口口口公司赴厦门进行前期采访。同年11月30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王雷邮箱)交付第一期节目方案。12月4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陈若竹邮箱)交付第二期节目方案。2016年2月15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王雷邮箱)交付第一、二期节目方案(修改)。2月16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王雷微信)交付《拍摄准备明细》。3月8日至3月14日,南姝燕随口口口公司赴福州等地进行外景拍摄。其中,3月11至3月12日,南姝燕因身体原因未参与拍摄。3月26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庞博)交付第二期节目方案(再修改稿)。3月27日,南姝燕进行第一、二期节目演播室录制。4月10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陈若竹)交付第一期节目(无字幕版)。4月14日,口口口公司(王雷微信)提出对第一期节目(无字幕版)的修改意见。4月23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王雷邮箱)交付第一期节目(修改版)。4月26日,口口口公司(王雷微信)提出对第一期节目(修改版)的修改意见。5月11日,南姝燕向口口口公司(王雷邮箱)交付第一期节目(再次修改版)。2016年5月23日,第一期节目在央广健康频道播出。同日,口口口公司向南姝燕支付第一期节目的后期费用6000元及配音费用1000元。后南姝燕分别向侯某、赵志华支付后期制作费6000元及配音费用1000元。诉讼中,南姝燕和口口口公司确认上述7000元不包含在第一期节目的制作费25000元之中。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总经理王雷的微信往来记录显示:2015年11月24日,南姝燕“关于金线莲的第一个方案已经发过去了,您看看什么不妥的地方,咱们再详细沟通”;王雷“辛苦了,正在整理思路,形成文字后发给你”。2015年11月30日,南姝燕“第一集修改方案发您邮箱了,您看看”;王雷“好的”。2016年2月16日,王雷“你给我的是拍摄大纲的稿子,可能误会我意思了,我想要的是你写一个东西,包括去了福建之后要拍哪些地方,需要对方准备些什么,找哪些人,拍摄时间等等,这样一个拍摄要求,我好给对方发过去,让他们提前准备好”。3月15日,王雷“还有后期剪辑等也要麻烦你安排了”。3月25日,王雷“后期剪辑找好了吗,一周之内最好能出来,哪怕一期也行”;南姝燕“后期问片子角标啊,同期字幕啥的都需要他来完成吗”;王雷“你来定,要直接可以播出的”;南姝燕“后期要是连包装一起上的话,报价不一样”;王雷“我需要的是成片,至于几个人、哪几道工序你安排吧”;南姝燕“后期侯某的报价是6000元一期”;王雷“好的,一周内至少要出一期”。3月29日,南姝燕“配音员友情价,一期一千块”;王雷“行”。4月1日,王雷“片子什么时候可以出来”;南姝燕“收假给你吧,我催着点后期,能早出来就提前给你”。4月5日,王雷“不是说今天可以出来啦,这又拖到什么时候了”;南姝燕“陈若竹给的文件是坏的,我用的时候才发现;文件重拷给我,你就先审一版吧”;王雷“后期太没经验,一周了为什么不检查素材是否完整”;南姝燕“都是用的时候才看,按您这么说,陈若竹拷素材的时候就应该先确认文件是好的才对;如果您不满意这个后期,这集交片后就不用他了,你们自己找合适的后期吧,省的合作不好”;王雷“节目编导负责,我的首选是能跟编导沟通,编导可以随时指导的”;南姝燕“不是我非要用这个后期的,让我帮忙找,如果觉得不满意就换掉啊!我是负责这期节目的编导,租设备、找后期这些事可都是纯属友情帮忙,现在怎么搞得都是我的错了呢?我录棚回来的晚上就把脚扭伤,照样联系后期制作,也在赶呢!配音老师清明假期出游不能配音,我自己配了一版音先让后期剪着!如果您对我不满意可以换掉我”;王雷“发了几句牢骚就这么大脾气,咱们合作这么长也没见过你这样;片子没出来,我们都着急,别自己掐了,完成片子要紧”;南姝燕“我已经跟后期说了,做完这集就不用他了,你们自己找合适的后期吧”。5月6日,南姝燕“片子好了,给个地址,我让技术给您快递过去”。5月8日,王雷“硬盘收到”。5月9日,南姝燕“另一期金线莲的片子是让谁做?不是两期节目吗,现在交了一期,另一期您是继续让这个后期技术做呢,还是找您熟悉的做”;王雷“把第二期稿子给我吧”;南姝燕“好,那就把第一期的配音,后期的费用结算了吧”。5月23日,南姝燕“这几天配音和后期都催了我无数次了,第一期节目交了很久了,把账结了吧”;王雷“他们给的节目声音忽大忽小、主持人和专家字幕条都错了、金线莲对儿童作用的观众提问还是用了,这些问题都是事先提过但没有改正,我们只好自己重新包装,声音又全部重新调整”;南姝燕“一遍一遍根据你的要求改,最后一版是先发了小样给你确认,没有问题才出的成片”;王雷“这都是黄主任第一次审片就提出的,算了,他们连配音一共7000是吗?”;南姝燕“对,后期六千,配音一千”。5月26日,南姝燕“刚李志远跟我说,只给我结算第一期节目稿酬,我外拍是拍了两期,方案写了两期,录棚也录了两期,节目不做也不是因为我的原因,你们不打算做第二期,但我为第二期节目做得工作量已经完成三分之二,就剩下后期制作了,这个钱得结算吧!你们不打算做第二期后期了,没有问题,把我做过的第一期节目稿酬加上第二期节目的工作量一起结算吧”。6月12日,南姝燕“片子交了那么久,帐也应该结了吧,上次志远说上周末给结账,现在我也没收到一分钱”;王雷“目前完成了一期节目,所以只能先结算一期节目的费用”;南姝燕“那也可以,那就先结算一期两万五吧;我是拍了两期,录了两期,稿子也写了两期,第二期只剩下后期制作了,那我做了第二期的工作费用什么时候结算”;王雷“金线莲的节目从去年10月前期采访到今年3月拍片,到5月底交一期节目,中间隔了7个多月,我们的老节目没办法播了8个多月,严重影响了销售;3月底录制演播厅后后期一个月才交片,片子也是毛病多多;之所以请你联系后期是因为编导要与熟悉的剪辑配合保障节目质量,在我勉强拿到片子又自己修改后播出,进线每天3、4条,可以说我为新节目直接损失几十万;到福建是按照2期节目拍摄了5天,因病有两天没有到现场,后2天是什么状态大家心里都清楚;在第一期节目后期开始以后第二期完整稿件一直没有出来,不能说只剩下后期吧;看着面子我全部结掉后期和配音的费用,基于节目交片时间拖延太长,导致我无法更换新节目,基于所做的新片进线极差,每天亏损几万元,我无奈之下把新节目下线,这种情况后面的节目也不用再做,亏了几十万就当买个教训。所以只能结算一期节目稿酬,如果没有异议,明天我就直接转账”;南姝燕“明天,钱转银行尾号6118的卡号”。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新媒体部总监陈若竹的微信往来记录显示:2015年11月18日,陈若竹“稿子挺好的,结构内容都没有什么问题,细节我们到时候再一起商量着改,您看第二期能不能也出来,我们可以早点去拍”。12月4日,南姝燕“第二期的方案已发到你邮箱,请查收”;陈若竹“好的,辛苦!”。2016年5月5日,陈若竹“您好,我是口口口公司的庞博,我上午接到王总邮件通知说给你准备转款,我这边的请款单已经填好,请您这边确认一下,我就提交财务审核了”;南姝燕“姓名账号一期节目金额无误”;陈若竹“这个就是公司给的最后款项,如果您确认我让财务转款”;南姝燕“算了,我认栽!都不够恶心的,转账”。2016年6月18日,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行政人员庞博的对话录音显示:庞博“王总一直没跟您说过,给您两期的钱吧”;南姝燕“他说的清清楚楚,两期五万,一期两万五;录都录了两期,方案都是两期”;庞博“我去通州拿那个拷的东西,当时是一期吧?因为我就拿了一期的东西”;南姝燕“就交片了一期,但是外地拍录棚方案是两期,那个就剩下后期制作了,你就想一毛都不给吗;如果他(王雷)态度之前好点儿,我可能就算了,可是现在我说只收一期的钱,你还这么步步紧逼,那对不起了,我奉陪到底”;庞博“您说这一期就是说,您跟王总一期已经商量好了,他不给您钱是吗”;南姝燕“他不给我钱,我给他微信发了无数遍,不回我微信,打电话不接,然后我给他账号都发了无数次,这就是明显的赖账行为”;庞博“现在一期的钱您也不收了?既然您都觉得说一期没有问题是吧?”;南姝燕“反正我跟你说,他把我逼到这份上的话,我就一毛都少不了;我一步一步的让你转账,您还不愿意,你跟我说的是那我给你转账,说了无数次都不转”;庞博“您现在只接受转账吧?主要是财务这儿过不去”;南姝燕“我不收现金,我还不认识假钱呢”;庞博“刨除王总没回您微信,没打您电话,您这边可能也是一期咱没事就了了对吧?二期拍不拍或者交不交片的事了,然后现在您说一期的钱,我也给您拿过来了”;南姝燕“我外拍的两期,我录制了两期,我写了两期的方案呢,好,我第二期后期没做,我可以不要那个后期的钱了对不对?”;庞博“两万五现在在我这儿呢,我就在这等着您呢”;南姝燕“不用等我,我已经说清楚了,转账,你爱转不转,转不到我就会起诉”。侯某出庭作证表示:侯某是北京斑斓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的剪辑,三月十几日左右,侯某收到南姝燕发送的两期金线莲节目的稿子,外拍录棚的素材,包括视频和文字的素材;在后期制作过程中,南姝燕到过侯某办公室二三次,还有电话微信沟通指导;4月初时候,侯某完成了第一期节目的A稿剪辑,经过多次修改,有一个甲方的人在5月12日来找侯某拿优盘拷走了第一期节目的终稿,还有两期节目的稿子、配音、音乐、工程文件等全部素材;南姝燕向侯某支付了第一期节目的后期制作费用6000元,后告知侯某第二期节目不用剪后期了;在后期制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编导的沟通指导,侯某可以完成A稿的剪辑,但不可以交付成片;南姝燕已经把第二期节目的配音稿交付给侯某,但没有配音,所以侯某只剪了演播室部分。诉讼中,南姝燕表示:南姝燕将两期节目的外拍、演播室录制素材和稿件转交给侯某进行后期制作,制作完成一期节目后,口口口公司的庞博至侯某工作室将第一期节目成片及两期节目的全部素材都拷贝带走;在外景拍摄时南姝燕虽有两天身体不适没有参与拍摄,但在前期已经制作了拍摄明细和稿件,和摄像说明了如何拍摄,口口口公司在拍摄过程中也有通过电话与南姝燕沟通;口口口公司认为第一期效果不好没有收益,才不准备做第二期节目了,南姝燕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第二期节目没有协助进行后期制作的工作;第二期节目的配音稿已经在南姝燕发送给口口口公司的方案里,只需从完整内容摘录出来即可。口口口公司表示:第一期节目在央广健康频道播出3天,被央广以质量问题停播;配音稿需要根据小片实际情况撰写,南姝燕没有向口口口公司交付第二期节目的配音稿,也没有对第二期节目的后期制作和配音进行指导;如果南姝燕按时保质向口口口公司交付了第二期节目的成片,口口口公司愿意支付南姝燕2.5万元制作费用,并额外支付相应后期制作和配音费用。双方确认: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南姝燕的工作内容包括文案制作(主持词、外景拍摄及演播室录制等文案工作),外景拍摄及演播室录制,协助后期制作配音等工作;南姝燕参加的外景拍摄及演播室录制工作是第一、二期节目一起进行的。上述事实,有南姝燕提交的微信短信往来记录、电子邮件截屏、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有口口口公司提交的微信往来记录、电子邮件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依据现有证据,双方约定南姝燕按照口口口公司的要求进行节目制作工作、口口口公司接收工作成果并向南姝燕支付相应报酬,故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南姝燕起诉要求口口口公司支付两期节目制作费用5万元,口口口公司表示同意支付第一期节目制作费用2.5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口口口公司是否应向南姝燕支付第二期节目制作费用;如需支付,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关于口口口公司是否应向南姝燕支付第二期节目制作费用。依据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总经理王雷的微信往来记录显示,4月5日南姝燕虽然表示已经告知后期人员做完第一期节目就不用再制作第二期了,但在2016年5月9日又询问王雷第二期节目是继续使用第一期节目的后期人员还是口口口公司自行联系他人制作,王雷答复“把第二期稿子给我吧”;6月12日,王雷表示“基于所做的新片进线极差,每天亏损几万元,我无奈之下把新节目下线,这种情况后面的节目也不用再做”。故口口口公司对于其应自行联系他人完成第二期节目的后期制作工作应是明知且认可的,不再进行第二期节目的制作工作亦系口口口公司自身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口口口公司作为定作人,因为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承揽人南姝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在口口口公司通知南姝燕第二期节目不再制作之前,就南姝燕已经完成并向口口口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部分,口口口公司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报酬。关于口口口公司应向南姝燕支付的第二期节目制作费金额。诉讼中,双方确认南姝燕承揽的工作内容包括文案制作、外景拍摄、演播室录制以及协助后期制作配音等工作,口口口公司表示南姝燕未向其交付第二期节目的配音稿,亦未完成第二期节目后期制作和配音的协助工作;南姝燕认可未完成第二期节目后期制作和配音的协助工作,但表示第二期节目的配音稿已经向口口口公司交付,证人侯某亦出庭作证对此表示认可。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口口口公司应向南姝燕支付的第二期节目制作费为16000元,应向南姝燕支付的两期制作费共计41000元。故南姝燕要求口口口公司支付其制作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金额应以法院在先论述为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口口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南姝燕制作费41000元;2.驳回南姝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南姝燕与口口口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口口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南姝燕第二期节目录制费用及具体金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微信往来记录等证据,口口口公司系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制作第二期节目。综合现有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可以确认,南姝燕承揽的工作内容包括文案制作、外景拍摄、演播室录制以及协助后期制作配音等工作,在口口口公司通知南姝燕第二期节目不再制作之前,南姝燕已经完成并向口口口公司交付了部分工作成果。口口口公司作为定作人,因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承揽人南姝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口口口公司有义务支付南姝燕相应的报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具体金额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酌定口口口公司应向南姝燕支付的第二期节目制作费为1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口口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北京口口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洪印审 判 员 曹 炜代理审判员 方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 丹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