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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拓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拓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夺,曹乐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30号原告: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胡爱兵,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山市拓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曹乐虎。被告:王夺,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曹乐虎,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原告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拓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夺、曹乐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骞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