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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彩云,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财保17号申请人:朱彩云,女,1947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陆友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彩云因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3万元拒不偿还,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响水县公路养护工程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响水县公路养护工程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5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