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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吴晓蕾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晓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45号罪犯吴晓蕾,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汝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吴晓蕾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晓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晓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晓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晓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