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海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701号申请人: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寺巷民营科技园**号标准工业厂房。法定代表人:时洪群。被申请人:杜海涛,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海涛银行存款92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海涛银行存款92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