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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金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第209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晓,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金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0时39分左右,被告人周金晓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乘周某沿南召县城区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祥瑞阁”足浴门前路段被巡逻交警查获,随即被带至南召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静脉血。2017年5月18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金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金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报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证人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晓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周金晓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周金晓驾驶车型为两轮摩托车、行驶时间为深夜,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金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