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裕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山市鑫乙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粤裕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山市鑫乙纺织品有限公司,熊仁华,江丽华,李金兰,佛山市恒冠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粤裕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昌荣一街14号之3-4号,注册号:440602000131176。法定代表人:容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圣狮海傍西路19号一楼之二卡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54491688。法定代表人:熊仁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仁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丽华,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审第三人:李金兰,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恒冠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沙白屋东西工业区12号之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5057052R。法定代表人:李健丹,总经理。上诉人佛山市粤裕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鑫乙纺织品有限公司、熊仁华、江丽华以及原审第三人李金兰、佛山市恒冠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粤裕兴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