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志洪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志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628号罪犯韩志洪,男,1963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志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0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韩志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韩志洪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志洪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下半年获得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2015年第四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志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志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不变(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603000元不变(未履行)。(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