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刑初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刑初第283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振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2号其自营的手机店,在明知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从覃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一台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部佳能牌单反相机及带一台苹果ipadAir2平板电脑。经查上述物品系覃某于同日在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富城盗窃刘某、李某所得的赃物。经鉴定,涉案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289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将涉案被盗物品发还刘某、李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7日被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1月17日,羁押共计35日应计入刑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陈某、李某的陈述、证人覃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领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上自愿认罪;2、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偶犯,且数额达不到巨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上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达人民币2928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五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秋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