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连喜与刘小红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喜,刘小红,廖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财保104号申请人:刘连喜。被申请人:刘小红。被申请人:廖灿忠。申请人刘连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小红、廖灿忠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连喜以其所有的位于涟源市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连喜因与被申请人刘小红、廖灿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小红、廖灿忠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连喜所有的位于涟源市房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肖达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