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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峰与张伟、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张伟,杨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784号原告:朱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杨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朱峰诉被告张伟、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