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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佳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旌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何国仲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旌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佳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国仲,何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旌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莲花路538号9号房。法定代表人:何国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843号-2号。法定代表人:杨纪元。原审被告:何国仲,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原审被告:何国文,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上诉人昆山旌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佳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国仲、何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旌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旌淳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陆 庆书 记 员 严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