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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亚华与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华,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907号原告:李亚华,女,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被告:周刚,男,1972年1月1日生。原告李亚华诉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2、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18日被告以经商自有资金不足为由,在原告处取得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口头约定了本年度终了时还款,此款约定期间届至,原告找到被告催要,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根本没有偿还借款之意,2016年8月18日原告依法向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告诉,因原告无法在诉讼有效期内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址,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2016)吉0113民初2797号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现被告居所已查明。因此向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周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周刚向原告李亚华借款1万元,有欠条一枚在卷为凭。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周刚应按约定给付李亚华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亚华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亚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晶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