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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长永、王立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永,王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永,男,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王立群,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张长永与被执行人王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立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立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