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思伟与被执行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思伟,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思伟,男,1998年2月生,汉族,文水县杭城村人,学生,现住交城县东关康健小区。被执行人王俊生,男,1971年5月生,汉族,文水县南安村人,香源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人,现住交城县新东北街。被执行人郭丽华,女,1972年4月生,汉族,文水县南安村人,现住交城县新东北街。被执行人解福祥,男,1971年4月生,汉族,交城县洪相乡洪相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郭志英,女,1971年7月生,汉族,交城县洪相乡洪相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改心,女,1971年10月生,汉族,交城县水峪贯镇水峪贯村前官主组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韩爱琴,女,1969年9月生,汉族,交城县洪相乡成村���,农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俊红,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西汾阳村人,农民,现住西汾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思伟与被申请人王俊生、郭丽华、解福祥、郭志英、张改心、韩爱琴、杨俊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交民初字第00679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丽华的银行账户存款16422.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