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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自留、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自留,郭东,胡天金,李银块,胡学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979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1。委托代理人勾深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自留,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3日,住商水县。被告郭东,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4日,住商水县。被告胡天金,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30日,住商水县。被告李银块,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商水县。被告胡学义,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30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自留、郭东、胡天金、李银块、胡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