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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建荣与徐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荣,徐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762号原告:徐建荣,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徐涛,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荣诉被告徐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徐建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40元,减半收取823.20元,由原告徐建荣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