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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贺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贺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孙家岔镇陈家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文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世明,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住该县。上诉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慧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