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路文心与路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心,路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402号原告:路文心,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路德,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路文心与被告路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路德起诉原告路文心撤销其与路文心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合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路德起诉原告路文心撤销其与原告路文心之间的房产转让协议一案已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第一包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 左 立审 判 员 : 侯 娟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张 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