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徐育平、龚小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徐育平,龚小奎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07004494K。代表人:宛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华向阳,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辉,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该行员工。被告:徐育平,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被告:龚小奎,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与被告徐育平、龚小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以被告徐育平、龚小奎已偿还部分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的撤回起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岳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