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与张秋娜、郭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张秋娜,郭弘涛,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彦博路顺城关村民委员会楼底商业门西房西侧二层。负责人:晋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娜,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佰中杰汽车用品经销部销售经理,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弘涛,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分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孝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东内封村北(金融路518号)。负责人:吕强,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秋娜、郭弘涛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义安工业园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