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桂志民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志民,孙蓓沛,周成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504号原告桂志民,男,生于1952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财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信访办主任。被告孙蓓沛,男,生于1989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周成豹,男,生于1958年3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17号。原告桂志民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志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桂志民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建华 关注公众号“”